8月28日,北京證監局發布了對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資信)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據介紹,大公資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中存在4項違規行為,分別是內部控制機制運行不良,內部管理混亂;開展評級業務違背獨立原則,違反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人員資質不符合要求;評級項目底稿資料缺失,模型計算存在數據遺漏。
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大公資信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的監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證券評級業務,更換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詳情如下: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內部控制機制運行不良,內部管理混亂。你公司存在公章被其他關聯公司混用的情況,以及與其他關聯公司的財務人員混合辦公的情況。
二是開展評級業務違背獨立原則,違反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其一,你公司為3家發行人提供評級服務,期間又與發行人或其關聯企業簽訂“委托服務協議”,提供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建設服務。你公司上調了其中2家發行人的評級。其二,你公司已簽訂評級服務協議的10家評級對象,分別向你公司有關關聯公司購買了產品及服務。你公司上調了其中5家的評級。其三,你公司與其他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相互推薦介紹業務的情況。
三是人員資質不符合要求。2018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間,你公司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管人員通過資質測試的不滿足3人;評審委員會主任未通過高管資質測試,未取得證券執業資格證書;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管理人員有3人未取得證券執業資格證書;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評審委員)31人未取得證券執業資格證書,其中29人開展了相關證券業務。
四是評級項目底稿資料缺失,模型計算存在數據遺漏。其一,某評級項目2份評級報告的評級底稿中,公司子公司及關聯方的對外擔保明細、涉及訴訟、是否受行政處罰的相關材料缺失,有關銀行出具的公司無欠息證明等部分缺失。其二,某評級項目的評級項目工作底稿中,未將其他流動負債數據導入模型;未將對外擔保率作為或有負債調整項進行調整。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二十三條以及《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以及《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行為準則》(以下簡稱《行為準則》)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的監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證券評級業務,更換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和《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內部控制及合規管理水平,避免利益沖突。你公司應于限期內完成整改并于期滿后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