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近期,在蘇寧訴安徽聯通中超聯賽再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認定電信企業不承擔侵權責任,認為安徽聯通僅是按照IPTV合作協議的約定提供IPTV業務信號傳輸和技術保障服務,其收取的費用僅是提供寬帶傳輸服務的一般性服務費用,不構成共同侵權。但在本案之前,因節目內容在IPTV傳播引發的相關糾紛,有判決內容提供方與電信企業共同承擔責任的,有判決電信企業獨自承擔責任的。那么,IPTV內容侵權,應當由誰首先擔責?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要求,我國IPTV業務運營參與的主體包括內容提供方、集成播控方和傳輸分發方(如圖1)。為便于理解IPTV業務中各方的責任和關系,筆者把內容提供方、集成播控方和傳輸分發方之間的關系類比為餐廳商家、外賣平臺和物流企業的關系(如圖2)。其中:
(圖1,來自《關于IPTV集成播控平臺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廣發〔2012〕43號))
(圖2)
(1)內容提供方(電視臺/影視公司……):就像是提供飯菜的“餐廳商家”,向用戶售賣“飯菜”,必須獲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對其提供的“飯菜”質量負責;而內容提供方向用戶提供節目內容,需保證其提供的節目內容已獲得相應的版權許可。(2)集成播控方(央視/各省級電視臺):就像是“外賣平臺”,為“餐廳商家”提供注冊、認證服務,集成播控方則是為內容提供方提供的節目內容提供集成播控服務;但無論“外賣平臺”還是 “集成播控方”,其提供平臺服務均需獲得相應的資質許可,并可通過運營自己的平臺收取相應的服務費。(3)傳輸分發方(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就像是“物流企業”,將“餐廳商家”做好的飯菜送到每個用戶手里,有些物流企業在“貨到付款”時也可以代商家或平臺收取費用;而在IPTV領域,在用戶申請安裝寬帶、機頂盒或續費時,一般由電信企業統一收取費用。綜上,鑒于內容提供方、集成播控方、傳輸分發方不同的身份和角色,當IPTV內容侵權時:1)應首先查明誰是內容提供方,內容提供方應對其提供的節目內容承擔直接責任;當通過播出界面不能確定誰是內容提供方時,權利人應首先向集成播控方發出通知,要求其刪除侵權內容、披露內容提供方,并進而向內容提供方主張權利。2)對集成播控方而言,除非其明知或應知內容提供方提供的節目內容侵權,否則不應承擔侵權責任。3)對于傳輸分發方,由于其僅提供傳輸分發服務,對節目內容沒有控制權,一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目前,由于集成播控方往往擁有集成播控和內容提供的雙重牌照,傳輸分發方也可能向集成播控平臺提供自己的節目內容。因此,集成播控方、傳輸分發方也可能成為內容提供方,當其提供節目內容時,應當作為內容提供方承擔直接責任。考慮到我國IPTV業務運營采取總-分架構,內容提供平臺分為總平臺和各省分平臺,權利人在維權時,應注意查清所主張節目內容是全國范圍內提供,還是僅限某個省份提供,進而明確是向總平臺還是分平臺詢問內容提供方,進而對其主張侵權的范圍及確定賠償額亦有幫助。
責任編輯:房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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