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根據小區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與小區物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而5名小區業主認為業委會與物業存在利益輸送關系,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合同無效。日前,海淀法院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起訴業委會違法選物業
業主訴稱,業委會作為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自成立至今,從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在未按照法律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并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包括選聘連續數年虧損的物業管理企業,采用對物業公司沒有約束的薪金制條款,改變物業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盜用小區業主大會名義與物業公司簽署合同,屬程序違法。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關系,嚴重損害了我方以及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屬無效。
業主還表示,涉案合同簽訂之前未按規定公示征求意見,簽訂之后至今未向業主公布合同內容,剝奪了小區業主的知情權,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為獲取不當利益采取了欺詐行為。涉案合同違反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涉案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被告否認存在利益輸送
業委會、物業公司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首先,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內容合法有效。業委會此前曾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根據統計調查表顯示,同意續簽合同的業主戶數比例占73.59%,面積比例占72.6%,同意繼續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
其次,物業已經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97%以上的業主依約支付了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的服務贏得了業主的認可和擁護,其服務質量也得到了政府職能部門的認可和嘉獎。部分原告起訴動機不純,有拒繳、緩繳物業費之嫌。
對于存在利益輸送這一問題,被告稱,雙方沒有這種關系,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業委會主任所繳納的租金與同時期、同戶型、同地段的其他承租人的租金標準沒有區別,更沒有特殊待遇。綜上,原告主張合同無效的證據不充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涉案合同合法駁回起訴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委會作為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實質上體現了業主共同決定權利。
對續聘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專有面積占小區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已表示同意。據此,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續簽涉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于業主主張業委會與物業存在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關系,嚴重損害了原告以及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并無充分證據證明,涉案合同亦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
現業主要求確認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涉案合同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駁回5名業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