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掃碼繳費,閘桿抬起,車輛駛出。如今,很多小區、商場、寫字樓的停車場,都裝上了這樣的電子閘桿,車主進出非常便捷。
掃碼繳費,閘桿抬起,車輛駛出。如今,很多小區、商場、寫字樓的停車場,都裝上了這樣的電子閘桿,車主進出非常便捷。
不過,如果繳費后車主駛出停車場時,抬起的閘桿突然回落,造成正駛出停車場的車輛受損,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記者從老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
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車主李先生在老城區一停車場停車,支付停車費后,駕車行至出口通過閘桿時,閘桿突然落桿,造成其車前中網及前保險杠被砸壞。李先生立即撥打110報警,并下車查看車損狀況。不料,進車口閘桿又突然落下,砸傷了他的肩膀及手腕。
因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先生訴至老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案涉停車場的經營者、管理者某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6050.5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為案涉停車場的經營者、管理者,在李先生轎車已繳費,通行時閘桿指示燈已變為綠色且顯示案涉車輛車牌的情況下,仍出現閘桿回落并引發案涉后續糾紛的情況,可認定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先生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案涉停車場進、出口設置有多處“一車一檔禁止跟車”的提示牌,該案事發出口處設置有前后兩道減速帶。原告李先生所駕駛車輛在前面一輛汽車出場時,明知“一車一檔,禁止跟車”提示,但仍未注意觀察閘桿尚未回落的情況,也是出現案涉車輛與閘桿發生接觸的原因之一。另外,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下車查看情況時站在入口閘桿處,被自動回落的入口閘桿砸傷,則其應對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另查明,事發后,李先生的車輛維修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464.28元。
最終,法院根據事發原因,結合原告、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某公司承擔60%的責任,原告李先生自行承擔40%的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478.57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若車輛駕駛人員故意“闖桿”或無視警告故意“跟桿”,可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且對“闖桿”“跟桿”會造成的后果應為明知,應自行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的閘桿損失也應由其承擔,停車場的經營者、管理者不承擔責任。(洛報融媒·洛陽網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吳卉)
關鍵詞: